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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的制度基础 -欧洲杯在线开户

发表时间:2020-07-29 13:44

日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伟主编的《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机制比较研究——域外经验与中国实践》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为此,记者专访了王伟教授,请他介绍一下我国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的制度基础和该书的主要内容。
  王伟主要从事市场监管法、社会信用法、金融与保险法等领域的研究,出版了《市场监管的法治逻辑与制度机理——以商事制度改革为背景的分析》等多部专著,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信用立法研究”首席专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监管创新举措研究”课题负责人,多次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专家建议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专家建议稿)等立法建议文本。
  王伟介绍了该书的主要内容。作为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领域的第一部比较研究著作,该书从学理上阐述了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的基本理念,并以我国企业信息公示立法为蓝本,对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奥地利、法国、日本等10个国家和地区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及监管实践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域外企业信息公示的制度框架,域外企业信息公示的实践情况,域外制度及实践与中国的共性与差异,域外制度及实践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同时,附录以表格的形式,结合条例规定,对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和制度、信息公开范围等重要问题作了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该书对我国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机制进行了分析检讨,提出了相应的修法建议。
  王伟认为,商事制度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至今,我国不断推进这项重要的制度变革。与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我国市场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创新和改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监管贯穿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高强度的行政管理手段不同,新型监管机制突出信息、信用这两个关键词。在企业信息公示过程中,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示信息,直接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在我国的企业信息公示立法中,除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机制外,还创造性地引入信用监管机制,对违反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主体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信用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监管的法治保障,是实现市场监管法治化的重要要求。
  王伟说,市场经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运用信息公开机制矫正信息不对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与传统的市场监管机制相比,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首先以信息公开为基础。从市场监管工具的强度来看,管理强度较大的工具是行政许可,管理强度处于中间状态的是标准,而管理强度较弱的规制形式则包括信息规制、激励性监管等。信息公开虽是一种管理强度较弱的监管工具,却是较为有效的市场监管手段,是现代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按照现代商事制度的基本逻辑,我国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其内在逻辑与域外制度并无实质差异。但在立法表达、具体规则等方面,我国企业信息公示立法有着自己的特色。
  信息公示立法模式不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信用公示立法和制度在形式上相对零散,主要分布在三个领域:一是商事登记立法。即在商事登记制度中规定企业登记信息的公示事宜,并作为商事登记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如法国、德国、奥地利等。二是公司法。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商事登记主要问题规定于公司法中,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公示相应的企业信息。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法。相关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将其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由此,政府在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的企业信息,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因此,我国是通过专门立法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予以规定的。从域外的立法来看,较少有关于企业信息公示的专门立法。
  信息公示和利用方式不同。域外对于企业信息的公开主要有如下几类方式:一是网络免费公开,二是数据库查询(多为有偿),三是现场查询,四是纸质媒介公开(包括政府公告、公报)等其他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普遍形成“网络免费公开 数据库有偿查询 现场有偿查询”为特点的机制。其中,网络免费公开的信息多为基础信息,而通过数据库查询则是更加普遍的实践,可以获得比网络免费公开更有价值的丰富信息。相比较而言,我国当前的企业信息公示机制,更加注重对企业信息在网络上的公开展示。对于这部分信息,任何人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由查询,免费使用。
  王伟说,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在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以信息公开为基本手段,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基础。运用信用监管机制对企业遵循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实施管理,对企业不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行为实施失信惩戒,是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重要创新,也是信用监管在信息公示领域的具体应用。自本世纪初,我国逐步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基本背景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但是社会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在现实中,各类违法违约行为不断发生,破坏了市场运行所需要的社会信任基础。实施社会动员,借助于社会信用的制约,能够更加有效地弥补法治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重塑信用观念,重构信用机制,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的诚信问题,促进信用主体更好地履行约定义务、遵守法定义务。我国当前所探索的信用监管机制,是由监管部门根据相关立法对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其以构建良好的信用秩序为目标。我国在信息公示领域引入信用监管机制的重要考量,就是要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基于企业信息公示立法所规定的信用监管措施(如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依法限制或禁止违法失信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以及其他信用管理机制),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由此推动企业遵守法定信息公示义务,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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